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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服装学院义务劳动相关规定(试行)

2015年03月25日 13:48  点击:[]

根据学校学生处学字[2011]007号《555050全讯受资助学生义务服务工作实施办法(试用)》文件精神,为更进一步培养学生的感恩素养及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,学院特下发义务劳动相关规定通知,本通知适用服装学院享受国家、社会及学校资助的在校生。

一、义务劳动范围

1、学院实验楼卫生及物品整理;

2、学院举办的大型活动,例如:搭配大赛等(仅限于学生在其中参与活动组织、场地布置、后台等工作);

3、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校外义务服务、社会公益服务(助残、助困等)、其他有益于全校师生和社会的义务活动。

二、义务劳动考核

1、每天义务劳动时间上限不超过6小时;

2、每次义务劳动时间在30分钟以上,负责老师才能在《555050全讯学生义务服务记录表》(简称“记录表”)签字;

3、每次义务劳动结束后,需用工老师确认工作完成进度,如学生工作效果不佳,用工老师可以不在“记录表”上签字确认。

三、不属于义务劳动的情况

1、学生应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;

2、各种学术交流、讲座、报告会、座谈。

服装学院

二0一五年二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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